VOD公司是版权歌曲收费队伍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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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版权收费工作的深入,收费具体工作落实的问题现在还是有很多的困难,就目前的几支收费队伍来说,不能做到对行业收费用户最大的覆盖率,这样就会影响整体工作的开展,不能让一种制度贯穿执行到整个的行业,会造成被收费用户的埋怨,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歌曲权利人形成最大的收益。

  要解决迅速做到收费的工作,应该分析目前的收费队伍的能力,对行业的控制力、收费的覆盖面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亲和力,就这几方面来看,目前的队伍除了最后一个方面以外,其它的对他们都是一个新的局面,需要花很大的力气去熟悉和适应,这样就对他们在执行收费上会有一定的困难,不能做到及时、面广等效果。

  针对目前收费队伍的一些弱点,就应该找到能够克服这些弱点的方法,也应该要找到可以结合他们优点的方法,经过分析,可以看到利用整合目前全国一些主要的VOD厂家,让他们参与到收费工作中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目前VOD点歌的系统是主流的点歌系统

  从目前全国的KTV使用的点歌系统上来说,全国80%以上使用的是VOD方式的点歌系统,双屏机顶盒的方案次之,约有10%,然后是单屏机顶盒,约有2%,最后是单机版(也就是点歌机),约有5%,其它(打碟、万利达等)占3%,使用点歌机的绝大多数是几个点的小场子,维持经营的时间不好估测,转型机会多,分布主要集中在县级城市。正是因为有这么多的用户在使用VOD系统的点歌,那么不管是新用户或者老用户,他们是最先知道消息的,也是可以直接和这些场所的上层领导进行接触的,日常维护、添加歌曲也都是他们在做,所以,利用VOD厂家的优势来达到一个对行业的了解、场所的信息统计和收费范围的扩展是完全可以涵盖绝大多数的KTV用户,对于版权歌曲收费来说也就更加的方便和直接的一种渠道。


二、  利用VOD厂商的资源来进行收费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目前在收费队伍混杂,能力出现了问题,也不是对全面的版权工作可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力量,这样寻求VOD厂商参与歌曲版权的收费就成了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途径。

  1. 由于版权歌曲的复制问题,困扰着所有的VOD厂商,所以只要版权机构给他们出路,并且按照国家的收费规定使用到KTV用户那里去,就可以通过VOD厂家的系统来约束KTV用户使用版权歌曲,因为,要是KTV用户不交费,VOD厂商完全可以停止点歌系统的工作,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VOD公司成了正版歌曲使用的代理商,把困扰已久的问题给自身解决了,同时也可以从对用户的版权歌曲收费服务中,从上一级的版权运作机构那里获得一定的益处,我们认为VOD厂商是应该勇于做这件事情的。

  2. 收费对象的难缠的问题简单化了,KTV用户的特殊身份和背景造成了目前的收费队伍的收费难度,就是那些拒不交费的用户,系统依然可以使用,目前的收费队伍对它们没有威摄力,这样自然要走到法律解决的层面上去,但是要是由VOD厂商来收费,就简单化了,用户看上一种点歌系统,要同时把版权费用的合同签掉,版权费给交了,这样自己的歌厅才能正常使用,一天不交费都会出现被点歌系统停机的风险,这样,KTV用户不管有什么背景和身份,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交费就是必然的了,版权机构只要监督VOD的厂商就可以了,给他们工作的费用,一定要把钱收上来,收不上来就要去停机,不给停机,版权机构就要和VOD厂商打官司,非法复制的罪名是所有的VOD厂家都承受不起的责任,所以,为了一个半个用户的系统使用,使得自己惹火烧身是没有必要的,在国家法律的压力下,VOD厂商去停止KTV用户的使用,也是用户可以理解的事情,这样,原来一个比较复杂、比较棘手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的手法解决了,使得版权歌曲收费上面的一个重石得到了移除。

  3. VOD厂商是做产品的就会有一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参与到版权歌曲的收费当中来以后,从过去的产品供应商变成了一个兼有产品供应和版权歌曲运营的身份,会使得他们更加对自己的事业有了信心,更加会配合版权机构的工作,自己的收入也会趋于稳定。但是在VOD行业内部还是有竞争的,还是原来的那种模式,那就是前期看看哪家VOD厂商能够对用户的承诺好了,谈判技术高了,用户相中哪家就是哪家,在版权歌曲收费的标准上必须是一致的,不能给用户进行优惠,否则,就会出现收费队伍价格上面的混乱。

  竞争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歌曲库,由于目前各个VOD厂商都在自行治理自己的歌曲库,就会出现力量的分散,这样,展示给用户的就有优劣之分,配合版权收费工作,版权机构强调的是你不管是什么质量的歌曲,只要是收上费来就不去追究你非法复制的责任,也会通过受理委托的版权歌曲为VOD厂商提供一些歌曲,但是至于整体的歌曲质量问题还应该由各个VOD厂商自己来维护,这样,给VOD厂商也有一定的发展竞争空间,有力量有责任有信心的公司就会去强化自己的歌曲库,争取更多的用户,加强自己在行业里面的地位,增强在行业内的品牌效应,同时也对那些只是收了版权机构给予的工作奖励,但是没有真正的提高自己的竞争素质,这就会对用户产生不好的服务质量,从而影响到版权歌曲的收费和KTV用户投诉自己使用的版权歌曲质量差之间的矛盾问题,也有毁版权歌曲的声誉,也给机构今后的收费带来了困难。在歌曲上,要不VOD提供厂商必须给KTV用户服务好了,要不版权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指定另外的VOD厂家接替原来服务不好的VOD厂家的服务,并转付版权歌曲的运营服务费用给新的厂商。这样在行业内部也可以产生一个优胜劣汰的局面,从而促使行业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去进行的局面,使得版权机构的地位逐渐的提升,使得用户的交费心理相对的平和。

  4.正是由于目前的市场的主流产品是VOD点歌系统,那么通过对VOD点歌系统的厂商进行管理,是一个版权机构通过少量的工作达到一个范围广,速度快来实现版权歌曲工作得到落实的好方法。目前的VOD厂商都在维护着目前的KTV用户,那么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系统所使用的KTV用户进行版权的工作是一个最便利,并且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发展最愿意去干的事情,不会产生抵触心理,这样只要愿意干的活就一定会干好。要是不愿意干的,版权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彻底将其清除掉,换成愿意干的公司,不管你是否为用户提供歌曲,只要你能够把版权歌曲播放出来,用户可以自行使用,即使你没有提供歌曲也不行,因为,版权机构要求所有的点歌系统必须在提供的软件上做到显示版权机构的OSD透明标识,要是你不参与版权歌曲的收费工作,就是非法歌曲可以使用的软件,在行业的管理上需要对其进行整肃。这样,所有的VOD厂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定会干这件事情,因为,目前的维护费用是收不到多少钱的,加歌也是没有什么利益的,但是现在只要是点歌系统一安装上,就会挣到两份钱,第一个是产品的利润,第二个是版权工作的回报,而且后期是长期的,而以前只能收到一份钱,这样对他们的积极性还是有很大的提高促进作用,要是不去完成任务,那就意味着通过这次版权歌曲的工作被行业洗牌出局,面对形势,我们认为VOD厂商会接收该项工作的。

  5.可以曲线解决和文化部门在版权收费上的问题,目前的收费问题上无论是全国的定价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上,国家版权局与文化部都存在着一些意见上的分歧,但是,最终国家是会出台一个合情合理的定价收费标准的。而在收费主体上,文化部门是娱乐行业的直接管理机构,可以指示娱乐场所按照它所规定的制度去执行,但是,歌曲版权又不是归文化部门管理,国家版权局虽然管理版权,但是,没有自己的收费网络来迅速的把这件事情做好。所以,要是绕开文化部门直接和KTV用户沟通,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这些VOD 厂商来进行沟通,这样通过牵制VOD厂商对歌曲的非法复制的问题,来达到控制KTV用户直接交费的目的。


  三、判断VOD 厂商入围的参考标准

  为了做好版权歌曲的收费工作,我们希望是所有的VOD厂商都参加,但是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必须有一个参加的标准,必须对目前的VOD厂商进行资格审定,一来可以对用户进行长期有责任的负责,二来可以真正体现版权机构的威摄力;三来对这个行业的从业资格也是一种入门的考验。

  在VOD厂商中,从从事行业的时间上来看,有些是做了若干年的,有成百上千的用户,而且还在发展;有的是刚刚进来淘金,用户量极少,是否能够经得起市场的检验还不知道;也有些采用低价政策销售了一些产品,但是不管服务,卷着钱跑了的;还有的厂商内部管理有问题,经常进行分裂,导致以前的用户受损的;还有的厂商专门以卖盗版软件为主,更是损害用户的利益和正版厂商的利益。从经营的市场范围上看,有实力的大公司,由于产品稳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有些小公司只能在一定的范围进行销售,大了就在服务质量上跟不上了。所以,制定出选择VOD厂商的标准,对众多的VOD厂商进行筛选,即符合KTV行业的发展需要,也适合正版歌曲的运营能建立在一个良好的平台上。    

  以下,我们提出一个选择VOD厂商的标准,选择一些大的VOD厂商,先将他们的用户纳入进来,启用正版化歌库,先交纳版权使用费,这样会迅速达到运营收费的问题,对整个市场的运作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1.注册资金:全国性VOD厂商要求在500万以上,地方性VOD厂商要求在100万以上,注册资金也是公司实力的一种表现,同时在运作的协作上也是一种担保,运营是要长期合作下去的,没有资金的支撑,不能够对其不负责任的运营服务进行约束。

  2.公司人数:全国性VOD厂商要求在50人以上,;地方性VOD厂商要求在20人以上,其中技术与开发人员要占一半。无论新工程的安装还是老工程的维护都需要人手,尤其是在正版化歌库的运营上,一定要指派专人进行负责,做到层层都有负责人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3.用户数量:300-500家以上,如果不能以这样大的用户量来衡定一个运营的VOD厂商,就没有很大的合作意义,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使用正版化歌曲库、收取版权费的强大攻势。在全国几十万家歌厅设备的提供商中,先选择10-20家这样的厂商,就可以达到3000-10000家歌厅,其影响面和运营收益都是相当可观的 。

  4.技术实力:由于正版歌曲也要经过加密、授权管理、数据统计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协调,这就要求这些公司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在统一标准,运维培训上,能够领会技术要领,减少我们的运维成本。

  5.公司战略:选择的公司最好有3年以上的KTV产品销售经历,并在今后两年内仍然在这方面进行业务,并且销售的全是自主开发的产品,所销售的产品不是进行的低价倾销,也不是进行盗版软件的销售。


四、版权机构应该利用自己的权力配合VOD厂商进行正版歌曲的收费工作

  由于采取的是将VOD厂商集中管理,分别进行运作的模式,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否则,不能在短期内产生影响力和创造效益。版权机构也应该对于VOD厂商的支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正版歌曲的运营,应该给予一个分成比例。因为向下的实施过程,就要结合国家政策,职能部门的配合,用户法律意识的到位,打击手段的齐全,服务水平的到位等方面才能够完成。所以,VOD厂商的工作,从艰难程度、服务程度上都会比较大,如何让他们有一定的积极性,并能努力持久的进行工作就要在利益上让他们得到实惠。

  2.在发展用户上的支持,由于一些用户选择的产品,现在生产厂家已经不存在了,或是想要正版歌曲,但其系统提供商不在加盟之列,可以将这些用户根据地域和用户的取向,交给合作伙伴去商谈。

  3.在新歌补充上,要尽量让利给合作的VOD厂商,尤其是对量贩式歌厅,对新歌的要求较高,新歌是一次性收费,但是新歌很快会变旧的,我们可以立足于每年的版权收入,而将新歌的大部分收入让利于合作的VOD厂商。

  4.加强用法律手段打击那些不交费的用户,使得正版化的工作有法律保障。

  5.协调目前的收费队伍来配合工作,大家共同做好互补,一起来完成收费工作。

  6.保证所有的VOD厂商享用同样的收费待遇,不能给其中的厂家有优惠的收费待遇(尤其是KTV行业用户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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