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7月1日起我市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和标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流通信息内容的单据。这个单据附随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并且,随附单全国通用,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制定样式。
我市现有近百户酒类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四五千户。实行随附单制度后,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生产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不仅可以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还方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方便经销商识别真伪。此外,无论是在酒吧、宾馆、酒店还是在超市、食杂店,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都可要求商家提供该酒类的随附单。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将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最高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